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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染梅毒未必有症狀驗血才能確診

台灣新生報
更新日期:2010/08/30 00:07
【記者萬博超/台北報導】

有些民眾感染梅毒,卻未必有症狀,北市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藥師居家華指出,梅毒須由驗血進行確診;若是早期感染,治療起來並不困難,只要在一定時間內給予足夠抗生素,便可完全消滅梅毒螺旋體。

居家華表示,梅毒在台灣為第三類傳染疾病,是由梅毒螺旋體所起的傳染病,梅毒潛伏期約為10至90天,通常約為3周,傳染途徑最常見就是因性行為而導致的接觸感染或經由血液感染。以昆明院區為例,每個月通報梅毒個案可達70至80人,其中約有14%為女性。

臨床上治療多使用盤尼西林肌肉注射治療。對於盤尼西林過敏者,會採用四環類的抗生素,口服兩周替代。

居家華指出,服藥時要注意四環類的抗生素不可和俗稱胃藥的制酸劑一起服用,以免導致藥效降低,另外含鈣類製品,例如牛奶、鈣片等也須間隔兩小時服用。依照醫生指示正確使用藥品,才可避免抗藥性產生,又可以治療疾病。

居家華說,雖然梅毒是可以治癒的疾病,但建議避免與性交往史不清楚的對象進行性行為,在進行性行為時,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,也有助預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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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性侵輕判 民團要專業法官

台灣立報
更新日期:2010/08/26 00:07
史倩玲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日前一位男性性侵6歲女童,而審判法官以「未違女童意願」,判加害人3年2月。此審判在網路上引起公憤,短短幾天內就有15萬名網友要求負責審判的法官下台。民間團體呼籲,性侵家暴案急需專業法官制度。

這項輕判案件,主要是因為法官認為女童沒有反抗,表示加害人的行為並未違返女童意願,因此,不符合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,加害人必須以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,須要與同條條文前述的強制性交方式,例如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,才符合刑法222條。法官以「未違女童意願」而改以用刑度較輕的刑法227條。

勵馨基金會南區辦事處處長張乃千表示,從這件案件看來,明顯可以發現法官仍沿用舊有法條。這是因為刑法227條,在民國88年以前曾有「致使不能反抗」條文,也就是說,早期的強制性交罪讓加害人有脫罪可能,因此民國88年之前的性侵加害人都以被害人沒有犯抗到底的藉口,減輕刑度。由於當時的法令並未考量到,被害人可能因為未了確保生命安全,不敢反抗等因素,因此,民國88年就進行修法,只要性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,即可成立。

張乃千表示,從最近的6歲女童性侵案看來,法官仍以民國88年以前的法令意涵進行解釋,才會造成輕判加害人的結果。另一方面,在這項判決當中,法官並未考量到6歲的孩童是否了解性行為的意義,在驚嚇之餘更沒有反抗的能力,法官也沒有考量到,6歲孩童在警政系統下需要反覆陳述的所造成的傷害。

張乃千強調,類似的判決不是只有6歲女童案一例,包括之前引起社會激憤的襲胸讀秒案等誇張判決。張乃千強調,目前台灣法官不但欠缺性別觀點,更欠缺人權觀點,顯示不少法官急需要性侵、性騷擾、家暴等專業知能。

張乃千表示,目前國外已經引入專業法官制度,類似的性侵、性騷擾、家暴案件,都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慘與判決,才能確保受害人的權益。

張乃千建議,國內的審判制度,可以考慮在部分案件引進陪審團制度,才能夠同時顧及法令以及社會觀感;台灣還需要開始發展修復式正義的審判觀念,才能讓被害人的權益,在審判過程以及審判之後獲得保障。

以彰化的竹竿穿腸性侵案而言,被害人在長期審判之下,遭受非常大的精神折磨,就算找出真兇判以重刑,但受害人在審判過程中卻因為反覆陳述以及出庭,反而遭遇到比性侵更大的傷害。張乃千認為,未來台灣可以考慮讓加害人有罪確定之後,必須給予被害人精神補償以及心理輔導費用,如此才能確保被害人的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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狼舅欺甥媳 阿姨「廚」語道破

自由
更新日期:2010/08/23 04:11

〔記者黃良傑/屏東報導〕舅舅見甥媳中度智障可欺,騙至住處性侵得逞,阿姨經過起疑,叫了幾聲無動靜,因平日都是阿姨教少婦煮飯,靈機一動,叫喊「我豬肉要拿去冰箱冰」,少婦聽見脫口回說「好,等我穿好褲子」,嫌犯王姓男子當場愣住忘穿褲子,阿姨大義滅親報警逮兄,一審法官判王3年2月。

心疼智障媳 報警逮兄

王嫌否認強暴智障少婦,指少婦酒後找他要求性交易,並事先談好300元代價,但法官認為,被害人為有夫之婦,若只是一場性交易,應是偷偷摸摸的行為,但被害人卻高聲回話「等我穿好褲子」,足見被告確有利用被害人心智上不能,或藉由酒後不知抗拒的機會,誘騙被害人性交

檢警指出,阿姨平日很疼中度智障的甥媳,教她煮菜、料理家務。阿姨見哥哥及友人曾邀甥媳喝酒,因心智不足不知拒絕,因此特別注意她的舉止與行蹤,98年4月,她行經哥哥的住處,見門外有一雙甥媳讀國小兒子的鞋,叫門無回應,感覺可疑,因平時2人一起下廚,食材都由被害人負責收到冰箱,阿姨靈機一動,故意在門外喊問「我豬肉要拿去冰箱冰」,被害人果然慣性地回「好」,不料,卻加了一句現在進行式「等我穿好褲子」。

法官認為,傳問少婦是否知道如何生育,又問是否有與先生「在一起」(即發生性行為),被害人都回答不知道或沒有,又如何與被告談性交易;況依常情,若有婚外情,當深怕他人知情,怎有高聲告知他人「等我穿好褲子」之理,何況是配偶的阿姨,因此認定被告觸犯乘機性交猥褻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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脫了還沒做… 判通姦

自由
更新日期:2010/08/19 04:11

〔記者林良哲/台中報導〕南投縣草屯鎮的黎姓已婚女子和魏姓男子共處一室,丈夫報警「捉姦」,會同警方進屋時,發現兩人全身赤裸並呈現「男上女下」姿勢,兩人辯稱僅「著手進行」通姦行為,並未達到「性交」程度,台中高分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此為「傳統性交姿勢」,足認已達到「通姦」程度,判處兩人有期徒刑3月。

判決書指出,黎姓女子原為越南籍,嫁到台灣之後與丈夫育有2子,她卻和魏姓男子交往密切,黎女的丈夫懷疑兩人有婚外情,委託徵信社調查,去年6月間,發現兩人共處一室,立刻報警「捉姦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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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理髮店藏春色 越籍女按摩性交易

NOWnews
更新日期:2010/08/09 17:26
社會中心/嘉義報導

嘉義市警方破獲一個暗藏春色的家庭理髮店,當場抓到一名嫖客與越南籍女子性交易;全案偵訊後將邱姓負責人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,越女因從事性交易行為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請偵查隊移嘉義簡易庭裁處。

警方據報,嘉義市大同路港坪公園附近,有家庭理髮店「掛羊頭賣狗肉」,6日淩晨零時25分許,見時機成熟前往臨檢,於店內發現有劉姓男客(66年次、台北市籍)正與1名丁姓越南女子(31歲)在房間內衣衫不整,正在進行性交易。員警將該對正在交易男女及46歲邱姓負責人帶回派出所詢問後依法偵辦。

警方調查,劉姓男子進入該店消費後,由邱姓負責人媒介與丁姓女子按摩及從事性交易服務,交易收費每節2個小時新台幣1,200元;負責人坦承從中抽成穫利360元,餘額歸賣淫女所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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